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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官方注册南宁燕子岭高空坠窗事件追踪:10岁女童仍在抢救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1-05 15:36    文字:【】【】【

  万向用户注册来源:新闻在线日下午,南宁兴宁区燕子岭路一栋居民楼发生高空玻璃窗坠落事故,一名10岁女童被砸成重伤,引发广泛关注。当时事故是怎么发生的?现在孩子的情况怎么样了?

  根据17日现场视频显示,一女子蹲坐在地上,怀里抱着孩子呼救,而不远处就是一摊粉碎的玻璃碴。记者了解到,后来,是在附近开米粉店的赵大哥和一名外卖小哥一起将受伤的孩子送到了医院。

  当时,这位李女士也在现场,她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不少热心市民都伸出了援手。

  记者了解到,今天 ,受伤的孩子仍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生命体征尚未平稳。

  今天下午,记者回访现场看到,事发居民楼外墙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玻璃窗已全部被拆除。

  对此,南宁市公安局兴宁派出所做出回应: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杨先生介绍,5月14日晚,他和朋友两人在龙湖水晶郦城小区一餐饮店门口吃宵夜,遭遇到惊险一幕。“我们两个正吃着饭,突然天上掉下来一个东西,狠狠地砸在桌子上。”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果高空抛物产生的责任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无法确定的由可能侵权人承担,也可向物业追究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根据情节轻重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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